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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被罚76万元 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违规

快报道

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被罚76万元 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违规

3月9日,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被罚款76万元。

作者:开心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3月9日,深圳银保监局官网显示,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被罚款76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外利益、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任命临时负责人未向监管机构报告。

依据相关规定,深圳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76万元。

此外,黄建超、吴舒、马集因对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外利益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聂挺因对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谢智龙因对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刘宝林因对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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