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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南宁市共和支行被罚100万元 6名员工被警告1人遭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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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南宁市共和支行被罚100万元 6名员工被警告1人遭终身禁业

因操作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被罚款100万元。

作者:李木子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6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官网显示,因操作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被罚款10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相关责任人雷杏丽、屈岚、樊梅莲、罗彬分别被警告,特别是罗彬被终身禁业。

(来源:广西银保监局)

此外,吴晓宁、韦敏对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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