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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东方富海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4月14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
安徽证监局指出,东方富海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情形,同时,东方富海存在出资并担任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该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外部出资人并对外投资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富海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富海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投资”)的子公司。
2022年,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显示,当事人陈玲玲因内幕交易帝科股份股票,被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罚没合计331.23万元。其中,陈玲玲为富海投资副总监吴某母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