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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1.8亿元理财资金仅剩44万元 涉案人员被指精神失常并失踪

快报道

大连银行1.8亿元理财资金仅剩44万元 涉案人员被指精神失常并失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一桩涉案1.8亿元的理财资金失踪案随之浮出水面。

据裁定文书披露,涉案公证处于2013年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近3年时间里,该公证处从其他银行账户分16笔向涉案账户累计转入3.6亿元。

涉案账户开立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便承担起与公证处的对接职责,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及相关单据凭证,供公证处财务人员核对。令人费解的是,直至2018年,这些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上,账户状态始终标注为“正常”,余额、利息等数据核算无误。

截至2018年6月21日,公证处在该账户内的存款本息合计为1.8亿余元。2018年6月29日,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并动用该账户内1.8亿元存款,购买了大连银行明珠理财月月赢系列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

然而,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未能按期向公证处兑付本金及收益,公证处多次沟通无果后,才惊觉账户资金早已“蒸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民事裁定书披露,早在2014年1月,涉案账户就已出现未经公证处授权的资金划转行为。截至2017年9月,账户内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9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

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其母亲,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实际剩余44万余元。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庭审中,司法鉴定结果揭开案件疑点: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而大连银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刘某某”(公证处会计)的签名均为冒用。

面对指控,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印章系伪造。同时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庭审中该行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试图以此规避内部管理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案件陷入僵局。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这一局面才得以打破。最高法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

最终,最高法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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