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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被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 陷入4.89亿元案件纠纷
1月20日,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吉01民初7号),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国民基金及朱东卫作为被告,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向作为管理人的中山证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投资以下资产:投资内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该投资系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负责。随后,中山证券根据相关约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通知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转入借款人柳河米业账户。投资期限届满后,该笔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光大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其资金损失。
据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要求包括中山证券在内的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达4.89亿元。
锦龙股份表示,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日前,锦龙股份发布中山证券2025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公告。2025年,中山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50亿元,同比减少29.17%;实现净利润2110.21万元,同比减少88.06%。
中山证券2025年业绩下降主要因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计额等多项主要收入大幅下滑。其中,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081.97万元,同比降71.53%;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486.81万元,同比降73.02%。


